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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之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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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野圭吾曾说:“这世上有两样东西不可直视,一个是太阳,一个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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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杭州来女士失踪多日后在小区化粪池被找到,经警察调查后,其丈夫许某具有重大嫌疑。后经许某供述其因家庭生活矛盾对妻子来某某产生不满,于7月5日凌晨,在家中趁来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分尸后分散抛弃。受害者的部分人体组织,已于案发小区化粪池中发现。

  杭州来女士被杀案引起了广泛热议,并导致很多人开始质疑婚姻的必要性甚至恐婚,所以怀文就为大家介绍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规则发生的重大变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的修改,将影响到每个人,例如: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该条规定可能涉及婚姻自由的相关问题);又例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只要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的就可以离婚等等内容。

  1.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5. 30周岁以上才可收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6.收养异性需差40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8岁以上要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离婚冷静期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随意化、年轻化趋势明显。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因为一时冲动就放狠话、闹离婚的案例非常多,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民法典》中设立 “离婚冷静期”,不仅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可以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做出妥善抉择,也成为发挥婚姻调解的关键时间段。同时,要使这一规定有效发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作用,便不能简单任由已达成离婚合意的夫妻自行“一冷到底”,而应整合多方力量帮助夫妻利用冷静期间克服离婚的冲动。而离婚冷静期之所以有效果,不仅在于一纸通知书,更在于冷静期期间的疏导、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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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离婚协议要写明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02.离婚冷静期30天是什么?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提出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有不少人认为“离婚冷静期”损害了“婚姻自由”。其实,“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给那些“可离可不离”的夫妻一个时间来重新思考、斟酌决定的时间,并没有去多加限制,因此并没有损害到“婚姻自由”。

  03.离婚还有哪些途径?

  《民法典》第1079条:一方被宣告失踪,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原来的《婚姻法》对“判决不准离婚的又提起诉讼的”情形没有规定,致使实践中很多夫妻不能及时解除婚姻关系,影响正常生活,为弥补这一漏洞,1079条对此作出了针对性的修改。
     
  最后,我们还需要明确一点的就是,《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没有干涉我们的离婚自由,其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非理性冲动型的协议离婚,并不涉及家暴、婚内出轨等诉讼离婚。所以,对于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起诉离婚,且不会受到“离婚冷静期”的影响。
     
  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离婚冷静期,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则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与登记离婚程序具有较高契合性,能够有效缓和因双方冲动导致的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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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马慧
      排版:巴桑永吉
    审核:常蕊

      怀文法律服务团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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